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0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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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7日前书面反馈至滁州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电话:3216525,联系邮箱:czsczjzwgk@126.com。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含市直、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市直、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  2022年至2025年,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占比分别不低于9.4%、9.6%、9.8%、10%,且保持正增长,到“十四五”期末,市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乡村振兴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四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谁出让、谁使用”的原则,严格落实《实施方案》。若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未按比例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市财政局将统筹相关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乡村振兴12个方向。

    第六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上述12个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调拨和分配

    第七条  琅琊区、南谯区和经开区土地出让收入入市级库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由琅琊区、南谯区和经开区按规定使用。苏滁园区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市级库管理,由苏滁园区财政局按比例计提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

    第八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及“四区”部署的重点项目,分别由市级或“四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标准等提出资金需求及分配意见,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对应项目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县财政局和“四区”财政局可将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直接安排到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上。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四区”财政局应当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将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管控,督促县财政局和“四区”财政局落实月报送和年报告制度,确保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支出占比达到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对应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科目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2120814)”“农村社会事业支出(2120815)”“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2120816)”四个项级科目。

    第十二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结转结余资金不得违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三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四区”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监督等部门与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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